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湖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Hubei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minar (HIPS)
第二条 本研究会性质是:由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组成的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全省性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交流,为提高和加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受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广八路8号 邮编430072 电话87641661
第二章 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活动,提高科学水平,促进知识产权法制建设;
(二) 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三) 举办相关事业,组织各类活动,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四) 维护发明创造人,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 开展省际间与国际间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通讯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者;
(五) 从事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七定学术水平的人员;
(六) 其他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人士;
(七) 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华侨、外籍知识产权界人士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和通讯会员。
(八) 对我省和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中外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授予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二) 经本会审查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三) 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含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对本会工作建议、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三) 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四) 有优先或优惠获取本会刊物和资料的权利;
(五) 有向本会提出保护其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 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二) 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资料的权利;
(三) 可要求本会给予知识产权方面的咨询和举办培训班;
(四) 有向本会提出保护其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不侵害的权利。
通讯会员的权利:
(一) 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刊物和资料;
(二) 应邀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会章;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 积极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参本会的活动;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和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 协助本会开展有关活动;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通讯会员的义务:
(一) 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未履行会员义务,又长期不参加活动,认定丧失会员资格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有由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 选举理事会。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本会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第二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和理事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领导职能。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制订本会工作计划;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组织评选和推荐优秀学术论文或专著,对优秀论文给予适当奖励;
(七) 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指导地方和系统研究会的工作;
(八) 筹备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组织专业学术活协,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条理事会设若干人员组成本会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理事会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有关规定聘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办事机构行政上受所在单位领导,地方研究会在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省科学技术协会拨款和本会挂靠单位的补助;各专业委员会由其秘书处所在单位拨款或补助;
(二) 研究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收入;
(三) 个人和团体会员会费;
(四) 个人、团体或单位捐赠或赞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有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1998年元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